嵩明法院支持物管追收空房物业费

原标题:嵩明法院支持物管追收空房物业费

近日,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,一男子在嵩明某小区买房后长期未入住,他以为“不入住便可以不交物业费”,于是未交纳物业费,7年后被小区物业告上法庭。

刘某系嵩明某小区的业主。2011年10月15日,刘某买房后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《物业服务协议》。协议签订后,刘某仅交纳了2011年度的物业管理费,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,刘某分文未交。2020年4月,物业公司向嵩明法院提起诉讼。

嵩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。法官表示,根据法律规定,若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,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后经法庭主持调解,刘某和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,由刘某一次性支付某物业公司2012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。(记者 辛亚洁)